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首例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宋某、李某、韩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赃款。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李某成立以P2P网贷平台的模式运作从网上融资,后告知被告人韩某,并使用被告人韩某身份证明注册成立了内蒙古福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银实贷”网贷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月利率4%左右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借款标的信息,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截至案发,被告人宋某、韩某、李某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76人非法吸收投资款3285万余元。被告人宋某、韩某接到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唤后,主动到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韩某、李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利用“银实贷”网络平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且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