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按“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类别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稳健发展,对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以我区为例,全区现有554家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历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991.2亿元、共17.8万户,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纳入统一监管,旨在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引导民间放贷机构更加规范化,进一步强化各类风险的监管。
《条例》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明确了由省级政府授权监管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并承担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这将从法律上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权和风险处置权,明确相关职责,有利于依法行政,规范民间金融,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