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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金办发〔2013〕92号

2015-05-28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辖区各村镇银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8337”发展思路,推进“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建设,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繁荣县域经济,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联合制订了《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富民强区目标的强大推动力。各金融机构要充分提高对发展县域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围绕自治区“着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工作目标,立足本地实际,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在支持县域经济中求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形成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良性局面,全面助推县域经济发展。 二、搭建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银企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企业、项目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推动旗县建立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促进银行与企业、项目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共同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在建、续建、新建、储备、规划等各类项目情况,积极争取信贷规模,支持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创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三、增设县域金融机构,促进县域金融服务均等化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实现全区各旗县金融服务全覆盖。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和助农金融服务点,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三牧、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网点、人员、业务等优势,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支持。 四、鼓励资金回流县域,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引导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的县域分支机构加大对当地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设在县域的各类银行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宣传内蒙古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争取在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向内蒙古倾斜。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有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地方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机构布局和业务辐射,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70%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要下放到基层行。 五、加大金融创新,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对金融多元化的需求 鼓励县域金融机构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联保、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农牧户联保互保、农牧户小额信用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丰富县域贷款增信模式。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等业务。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条件,推动金融机具下乡、手机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等新业务,积极引导农村牧区银行机构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新型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继续完善“ATM机到乡镇,助农服务点到村,银行卡到人”的汇划网络和快捷支付渠道,满足农牧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 六、拓展信贷服务领域,有效推进民生金融工程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树立“普惠金融”理念,充分重视弱势群体金融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多元化消费信贷新产品。加快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积极开办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民工、城镇就业等贷款业务。同时,采取多种融资模式,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更多对口帮扶点,通过信贷政策倾斜援助、特色产业支持、重大民生项目银团贷款、扶贫捐赠、救灾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改善生活与发展环境。探索建立政府+扶贫合作社+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即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扶贫政策、安排扶贫计划、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扶贫合作社主要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与协助金融机构收贷收息,金融机构直贷到户,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贷款调度、审批、发放、管理与回收。 七、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牧业政策性保险 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对县域经济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把全区主要农畜产品如马铃薯、肉牛、肉羊、绒山羊纳入保险补贴范围。加快发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及农牧民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业务,发挥商业保险专业优势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牧民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加快组建农牧业法人保险机构步伐,不断增强农牧业风险防范能力。 八、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县域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大力推进县域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机制、流程、规则、适用对象和特点的宣传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探索和完善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营销模式,进一步改善内部管理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操作效率,积极为我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以市场为导向,突破传统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在需求,配合沿黄河沿交通干线产业发展规划和“双百亿”重点工程的实施,做好市场发展规划和客户培育规划,将清洁能源、特色农畜产品、高新技术等作为重点开展承销服务;积极与上级行沟通,争取各总行对自治区企业融资工具承销方面给予承销费用、注册通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积极引导、扶持、培育我区农牧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通过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实现快速发展。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支柱型企业以及县域重点建设项目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实现融资。利用农畜产品期货市场,有效促进农牧业实体经济发展。加大期货市场宣传力度,引导我区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实现产品的保值增值,积极推动期货交易所对我区马铃薯、煤炭、铁合金等优势特色产品开展期货品种的研发和上市交易工作。 九、支持县域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县域担保机构覆盖面 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组建县域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都要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1个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暂时较弱的旗县,可将旗县财政资金入股盟市级担保机构,实现对旗县担保业务的覆盖,满足本旗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鼓励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规模。 十、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参与县域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厅发〔2012〕42号),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投融资作用。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设立或增资扩股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 加强财政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合,继续落实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涉牧贷款增量奖励、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牧户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农牧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申请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增加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增强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主要用于: (一)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的信贷投放,贷款增量高于上一年度的,按照超出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三)对全区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开展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 (四)对注册地在县域的、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已进入辅导期、申报期及正式挂牌上市等不同阶段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和费用补助。对县域中小微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按照发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作为发行费用的补贴。 (五)对金融机构在乡镇、苏木、嘎查及行政村设立自动化服务设备,包括流动性银行、ATM、POS机、助农金融服务点等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在县域延伸分支机构和发放贷款、“支农支小”任务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十二、优化环境,为县域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誉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实验区创建活动,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探索建立县域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和平台,提高信用信息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解决县域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在县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构建信用激励与惩罚机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改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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