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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1〕105号

2015-06-03 次浏览分类:国家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为加强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统一监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对全区新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提出如下规范性要求: 一、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规范格式命名,其组成部分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中的“行业”应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三、注册资金达到2亿元,经批准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方可使用“内蒙古”字样。 请各盟市金融办按照要求,对新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进行认真审核,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指导和初审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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