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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7﹞53号

2017-06-19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内金办发﹝2017﹞53号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关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一行三会”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政策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立体化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分层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的通知》(内金办发〔2017〕5号)要求,坚持年度考评与第三方评级相结合,分类施策、分类处置,提高监管效能,不留监管死角,逐步形成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第三方评级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监管体系。
    (二)规范监管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82号)中“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提出的监管工作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细则),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着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的接入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大对系统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的核查力度,报送监管系统的信息数据质量将与各类审批事项及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挂钩。
    二、推进行业创新转型
    (一)加强规范性指导。通过业务培训和政策引导,持续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变经营理念,自觉回归“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方向,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率和满意度。
    (二)适当放宽开户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多个信贷业务账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间的保证金账户,可在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 
    (三)鼓励升级转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物流及消费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围绕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新型农村牧区经营主体、农牧业旅游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有效金融服务。
    (四)持续向基层下沉业务。支持区内外企业在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规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设立营业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贫困低收入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提高金融精准扶贫效率,打通金融服务贫困地区最后一百米。
    (五)扶优创新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可将监管评级A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通报当地人民银行、财税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优先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有效期为1年,报经当地盟市监管部门同意后,上年度监管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可开展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比例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200%;上年度监管评级为A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同业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试点,融资比例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控资金来源。要加强资金来源和运用监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监管措施。严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设立资金池、违规融资、账外核算贷款本息等行为。
    (二)严查违规放贷。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尽调、合法审贷、合法放贷,合法、合情、合理处置债权债务纠纷。严肃处理以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和以不合法、不公平、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暴力催贷等行为。
    (三)严格资金运用。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类、投资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严肃查处违规对外投资、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开办新业务等行为。 
    (四)严肃处置违规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警示、诫勉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下调监管等级、停办新业务、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等处置措施。 
    四、加强重点机构管控 
    (一)对监管评级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监测,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定期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随时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和整改落实情况,适当限制开办新业务或暂停受理其各项申请事项。 
    (二)对拒不参加年度考评、考评得分60分以下、监管评级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达到监管要求的,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取消经营资格,引导高风险机构逐步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三)对下调监管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监管要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因等级下调等原因,不再符合开办新业务要求的,应限制或停止其相应业务的开展。 

    (四)对发放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立即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并停止受理所有申请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对参与集资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及员工,终身不得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要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及经营发展战略中。禁止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借贷服务,禁止对信贷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欺诈或过度广告宣传和销售,禁止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禁止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二)落实监管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公众平台,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和行为做到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有力、处置得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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