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含义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2015/10/8 0:00: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融资知识普及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故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则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客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证券经纪关系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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