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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转发《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18-01-15 次浏览分类:信用政策 信息来源:

内社信办字[2016]15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盟市信用主管部门:

为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监管转型,持续加强市场诚信建设,促进形成上市公司诚信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中国证监会及内蒙古证监局依照《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自治区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公开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内蒙古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备忘录所涉及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二、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备忘录所涉及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等各种渠道向社会曝光上市公司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典型宣传联合惩戒的实施效果,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激发、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四、监督考核

各部门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自治区发改委和证监局。自治区发改委和内蒙古证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各部门开展的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家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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