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40个中央部门和单位日前联合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此为标志,我国慈善领域被纳入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据悉,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反馈给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
二是明确了2类联合激励对象和5类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激励对象中,包括民政部门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联合惩戒对象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其中,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央行、银监会将慈善组织的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公安部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等。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针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等。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优惠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使得各参与部门能够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鼓励,充分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手段。备忘录签署并实施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