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将分三个阶段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排查摸底,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并将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包括:
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在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是坚持依法从严执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职责,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专项治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将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改,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在治理分工方面,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记录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