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683405292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海子乡黑训营村
案号:(2014)土法执字第0010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陈永军
执行法院: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内蒙古
执行依据文号:(2013)土民初字第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2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3/29
立案时间:2014/01/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案号:(2017)冀0391执62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陈永军
执行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河北
执行依据文号:(2017)冀0391民初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被告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29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后收取28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6
立案时间:2017/09/07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案号:(2016)内0204执15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陈永军
执行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内蒙古
执行依据文号:(2015)包民五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青山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钱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03/15
立案时间:2016/03/08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