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即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办法》规定,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